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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登山协会攀岩竞赛定线员管理办法(试行)

2025-02-13 10:03 中国登山协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攀岩竞赛定线员(以下简称定线员)队伍建设,规范攀岩竞赛定线员资格认证、培训、考核、注册、选派、处罚等管理工作,保证攀岩竞赛公平、公正、有序进行,参照国际攀岩联合会(简称国际攀联)定线员管理和国家体育总局有关体育竞赛裁判员等技术官员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攀岩竞赛中负责线路设定和维护的技术官员称为定线员,其工作具有较高的技术性和一定的风险性。定线员实行分级认证、分级注册、分级管理?! ?/p>

  第三条 国家体育总局登山运动管理中心负责我国(不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定线员的监督和管理工作。各级政府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相应等级定线员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中国登山协会、省、自治区、直辖市各级地方攀岩相关协会负责攀岩项目相应技术等级定线员的资格认证、培训、考核、注册、选派、处罚等(以下简称技术等级认证)管理工作。

  第五条 攀岩运动项目定线员的技术等级分为国际级、国家级、一级、二级?;竦霉逝柿ㄏ呒际醯燃度现ふ?,统称为国际级定线员。

  第六条 中国登山协会负责我国攀岩项目国际级定线员的申报、推荐、注册和日常管理工作,并对我国国际级定线员在国内举办的攀岩竞赛中的定线工作进行监管。国际攀联对所属国际级定线员管理有其他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第七条 中国登山协会负责国家级定线员技术等级认证工作,对一级、二级定线员的技术等级认证工作进行监管和业务指导。

  第八条 承接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行政部门定线员技术等级认证工作职能的省级攀岩相关协会,负责本地区攀岩一级、二级定线员的技术等级认证管理等工作。不符合定线员资格认证条件的地、市级和区、县级体育行政部门或攀岩相关协会不得进行定线员技术等级认证等工作。

  第九条 地方有关单项协会组织不健全的,由相应的地方政府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攀岩项目的定线员的认证管理等工作。

  第十条 符合攀岩项目一级、二级定线员技术等级认证条件的高等体育院校,经中国登山协会授权后可进行相关认证管理工作。

第二章 定线员委员会

  第十一条 中国登山协会攀岩专业委员会下设定线员委员会(以下简称定委会),负责定线员的技术等级认证管理等工作。具体负责制定定线员发展规划、制度规定,组织实施定线员培训、考核,以及国家级定线员技术等级认证、注册管理等工作。

  第十二条 定委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3人,执委和委员若干人。定委会成员由中国登山协会专职人员和注册的国际级、国家级定线员组成。定委会任期与中国登山协会攀岩专业委届期相同。

  第十三条 中国登山协会定委会委员候选人由各省、区、市体育行政部门或同级攀岩相关协会依据相应程序和条件推荐,中国登山协会攀岩专业委员会审核批准。定委会主任、副主任、执委由中国登山协会攀岩专业委员会提名确定,名单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行政部门或地方攀岩相关协会结合本地区攀岩项目开展情况可相应成立定委会,并向中国登山协会备案,同时向社会公布。省区市级定委会由不少于三名一级以上定线员组成。

第三章 定线员技术等级认证

  第十五条 中国登山协会负责制定各技术等级定线员培训、考核和技术等级认证标准,以及报考国际定线员人选的考核推荐办法。定线员技术等级认证考核内容包括攀爬能力、攀岩竞赛规则、定线技巧和临场定线考核等。

  第十六条 国际级定线员推荐报考标准:至少三次在全国性比赛中任主定线员职务的国家级定线员,经定委会审核后,方可推荐报考国际级定线员及晋升国际级定线员。

  第十七条 国家级定线员技术等级认证标准:

  (一)获得一级定线员资格年满两年;

  (二)具有较高的定线理论水平和全国攀岩竞赛定线工作经验,能够独立组织和完成攀岩竞赛的定线工作;

  (三)担任不少于两次全国性攀岩比赛国家级实习定线工作并实习通过;

  (四)参加晋升国家级定线员培训班并考核通过;

  (五)完成中国登山协会国家级技术官员年度申报或注册并审批通过 。

  第十八条 一级定线员技术等级认证标准:

  (一)参加定线员培训班并考核优秀;

  (二)能够掌握和准确运用攀岩竞赛规则和定线技巧;

  (三)担任不少于两次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及以上攀岩比赛实习定线工作并实习通过;

  (四)完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年度申报或注册并审批通过。

  第十九条 二级定线员技术等级认证标准:

  (一)参加定线员培训班并考核合格;

  (二)具有一定的竞赛定线工作经验;

  (三)担任不少于两次地、市级及以上攀岩比赛实习定线工作并实习通过;

  (四)完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年度申报或注册并审批通过 。

  第二十条 中国登山协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行政部门或同级地方攀岩相关协会根据攀岩项目在本地区开展定线员技术等级认证条件,组织一级、二级定线员的技术等级认证工作。不得跨地区、跨单位开展认证。

  第二十一条 各级攀岩定线员的培训和认证,需按照中国登山协会制定的行业培训和考核标准进行。由中国登山协会选派攀岩定线员培训讲师和课监,按照攀岩定线员培训与考核大纲开展培训和考核工作。

  第二十二条 中国登山协会统一设计定线员证书,并负责国家级定线员证书的制作和发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行政部门或同级地方攀岩相关协会负责本地区一级、二级定线员证书的制作和发放。除工本费外,定线员技术等级认证工作不得收取任何其他费用。

第四章 定线员注册管理

  第二十三条 定线员实行注册管理制度。中国登山协会根据攀岩项目特点确定定线员的注册年龄限制、注册时限、停止注册和取消注册等条件。

  第二十四条 国际级、国家级定线员按年度向中国登山协会进行注册。一级、二级定线员注册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行政部门或地方攀岩相关协会做出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行政部门或地方攀岩相关协会每年需向中国登山协会备案本地区一级、二级定线员注册情况。

  第二十五条 定线员由于工作调动,可持本人注册证明和定线员证书到所在地方相应的注册单位申请变更注册单位,并报中国登山协会备案。

  第二十六条 中国登山协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行政部门或地方攀岩相关协会建立定线员注册信息库。

  第二十七条 定线员必须持有效注册期内的相应定线员技术等级证书方能参加各级攀岩竞赛的执裁工作。

第五章 定线员选派

  第二十八条 在国内举办的国际攀岩竞赛,按照国际攀联的要求选派定线员;国际攀联未对竞赛的定线员技术等级做出要求的,可选派国家级及以上技术等级定线员担任定线工作。

  第二十九条 全国攀岩竞赛的定线员由中国登山协会选派,主定线员应为国际级、国家级定线员担任,其他定线员的技术等级为一级以上。

  第三十条 中国登山协会选派的定线员参加全国、国际体育竞赛的定线工作,定线员需向所在注册单位备案。

  第三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举办的各类攀岩竞赛的定线员由省级体育行政部门或攀岩相关协会选派,主定线员应为一级以上定线员担任,其他定线员的技术等级为二级以上。

  第三十二条 全国和地方攀岩竞赛的定线员选派遵循公开、择优、中立的原则。

  第三十三条 全国综合运动会攀岩竞赛的定线员,由中国登山协会提出定线员的选派条件、标准和程序,公开、公平、公正进行推荐,由体育总局确定选派名单。

  第三十四条 中国登山协会对全国综合运动会攀岩竞赛定线员的选派时,若三分之一参赛单位对公示定线员提出回避要求的,需采取回避、中立或抽签等方式进行。

第六章 定线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五条 各级定线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相应等级的攀岩定线工作;

  (二)参加定线员的学习和培训;

  (三)监督本级定委会的工作开展;

  (四)享受参加攀岩竞赛时的相关待遇;

  (五)对做出的有关处罚有申诉的权利。

  第三十六条 各级定线员承担下列义务:

  (一)自觉遵守有关纪律和规定,廉洁自律,公平、公正执法;

  (二)主动学习研究并熟练掌握运用攀岩竞赛规则和相关定线员规定;

  (三)主动参加培训,参加继续教育,掌握最新定线理念,提升定线能力和水平;

  (四)主动承担并参加各类定线工作,主动配合有关部门组织相关情况调查;

  (五)主动服从管理,并参加相应技术等级定线员注册。

第七章 定线员的考核和处罚

  第三十七条 中国登山协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行政部门或攀岩相关协会至少每两年对本单位注册定线员进行工作考核。

  第三十八条 对违规违纪定线员的处罚分为:

  (一)警告;

  (二)取消若干场次竞赛定线工作资格;

  (三)取消竞赛定线资格1至2年;

  (四)降低定线员技术等级资格;

  (五)撤销定线员技术等级资格并终身禁止定线员资格。

  第三十九条 中国登山协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行政部门或攀岩相关协会负责对相应等级的违规违纪定线员做出处罚。

  第四十条 凡定线员有下列情节者,给予相应处罚:

  (一)在赛区工作期间,不遵守赛区纪律或在竞赛定线中出现失职,影响比赛进程的,给予警告;

  (二)在赛区酗酒滋事,不服从工作安排,或在同一比赛中受到两次警告的定线员,取消若干场次竞赛工作资格;

  (三)在赛区工作期间,出现严重失职或有意偏袒一方,妨碍公正执法者,取消竞赛定线资格1至2年,情节严重的撤销定线员技术等级资格;

  (四)在赛区工作期间,行贿受贿,执法不公,出现安全事故,造成恶劣影响,触犯刑律,受到刑事处罚者,撤销定线员技术等级资格并终身禁止定线员资格;

  (五)除上述情况外,不承担第三十六条列明义务的,给予相应处罚?!?/p>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地方各级体育主管部门或攀岩相关协会,应当依据国家体育总局《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和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定线员管理办法。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国家体育总局登山运动管理中心、中国登山协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