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各级、各类攀岩竞赛公平、公正、有序进行,规范攀岩竞赛裁判员(以下简称攀岩裁判员)资格认证、培训、考核、注册、选派、执裁、处罚等监督管理工作,根据国家体育总局《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攀岩裁判员实行分级认证、分级注册、分级管理。
第三条 国家体育总局登山运动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登山中心)对我国(不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攀岩裁判员的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各级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相应等级裁判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中国登山协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主管部门或各级地方攀岩相关协会负责本地区相应技术等级裁判员的资格认证、培训、考核、注册、选派及处罚等(以下简称技术等级认证)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攀岩裁判员的技术等级分为国际级、国家级、一级、二级。获得国际攀岩联合会有关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者,称为国际级裁判员。
第六条 中国登山协会负责我国国际级裁判员注册和日常管理工作,并对我国国际级裁判员的执裁工作进行监督。国际攀岩联合会对所属国际级裁判员管理有其他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第七条 中国登山协会负责各级攀岩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等工作的管理,具体负责对国家级裁判员进行技术等级认证等管理工作,负责对一级(含)以下裁判员的技术等级认证等工作进行监管和业务指导。
第八条 中国登山协会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主管部门或同级地方攀岩相关协会负责本地区一级(含)以下裁判员的技术等级认证等管理工作。地(市)级体育主管部门或同级地方攀岩相关协会负责本地区二级裁判员的技术等级认证等管理工作。
第九条 地方攀岩相关协会组织不健全的,应由相关的地方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负责本地区攀岩裁判员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条 符合一级(含)以下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条件的全国性行业体育协会和体育专业高等院??筛涸鸨鞠低?、本单位一级(含)以下攀岩裁判员的技术等级认证等管理工作,并接受中国登山协会及所属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主管部门或攀岩相关协会的业务指导。
第二章 裁判员委员会
第十一条 中国登山协会下设攀岩裁判员委员会(以下简称裁委会)。裁委会在中国登山协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具体负责攀岩裁判员的技术等级认证等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裁委会由主任1人,副主任3人,执委和委员若干人组成。裁委会成员由中国登山协会专职人员和注册的国际级、国家级裁判员组成。中国登山协会专职人员在裁委会任职人数不超过执委总数的五分之一。每届裁委会任期为4年。裁委会委员候选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主管部门或各级地方攀岩相关协会根据相应程序和条件进行提名推荐,由中国登山协会审核批准。执委由中国登山协会提出推荐名单,经裁委会成员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由中国登山协会批准。裁委会主任、副主任由中国登山协会提名推荐,由裁委会执委无记名投票表决,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由中国登山协会批准。裁委会主任、副主任、执委名单需报经中国登山协会核准,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裁委会职责:负责制定裁判员发展规划;制定裁判员管理的相关规定和实施细则;组织裁判员培训、考核;负责国家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注册;负责选拔、推荐报考国际级裁判员人选;负责审核并通过担任国内及国际攀岩比赛裁判工作的人选;对裁判员监督、管理,并对有关奖惩提出具体意见;翻译并执行国际攀岩联合会竞赛规则和相关规定,研究制定国内攀岩竞赛规则和相关补充规定。
第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主管部门或地方攀岩相关协会应根据本地区攀岩项目开展实际情况参照本章规定成立裁委会。裁委会原则上应由不少于3名国家级(含)以上裁判员组成。裁委会名单需向中国登山协会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负责二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等管理工作的地(市)、县级体育主管部门或地方攀岩相关协会也应参照本章规定成立裁委会,裁委会原则上应由不少于3名一级(含)以上技术等级的裁判员组成。裁委会名单需向上一级体育主管部门或地方攀岩相关协会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负责一级(含)以下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等管理工作的全国性行业体育协会和体育专业高等院校应当参照本章规定成立裁委会,裁委会原则上应由不少于3名国家级(含)以上裁判员组成。裁委会名单需向中国登山协会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 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
第十五条 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考核内容为:攀岩竞赛规则、裁判方法,必要时增加实习执裁考核和职业道德等方面内容的考核。晋升国家级裁判员应加试外语作为资格认证的参考条件。
第十六条 各级裁判员的培训和资格认证,应执行裁委会制定的裁判员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并由裁委会选派攀岩裁判员讲师开展相关培训工作。
第十七条 二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标准:身体健康,能够基本掌握和正确运用攀岩竞赛规则和裁判方法,经培训并考核合格者,获得实习资格;两年内在地、市(或以上)级别攀岩比赛攀石、难度、速度项目中担任实习裁判员各2次以上,经裁判长评定合格后,方可申报。
第十八条 一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标准:身体健康,具有丰富的攀岩裁判工作经验,多次担任攀岩竞赛裁判经历,完成二级裁判员1次年度注册,能够掌握和准确运用攀岩竞赛规则和裁判方法,经培训并考核合格者,获得实习资格;两年内在省、区、市(或以上)级别攀岩比赛攀石、难度、速度项目中担任实习裁判员各2次以上,经国家级及以上级别的裁判长评定合格后,方可申报。满足以下条件者可直接参加一级裁判员培训及资格认证考试:
(一)攀岩一级(含)以上运动员技术等级的运动队在训或退役运动员;
(二)四级(含)以上攀岩社会体育指导员等级证书、D级及以上攀岩教练员证书持有者;
(三)英语优秀者(公共英语六级或英语专业四级合格或同等英语水平),并持有五级(含)以上攀岩社会体育指导员等级证书或E级攀岩教练员等级证书。
第十九条 国家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标准:身体健康,具有较高的裁判理论水平,有执裁全国性攀岩竞赛经验,能够独立组织和执裁裁判工作,具备良好的英语交流能力,曾担任全国攀岩竞赛裁判工作2次以上,完成一级裁判员两次年度注册,经培训并考核合格者,获得实习资格;三年内在中国登山协会举办的全国攀岩比赛或在国内举办的国际攀岩比赛的攀石、难度、速度各项目中担任2次以上副裁判长或主管裁判岗位后,可申请晋级国家级裁判员,由中国登山协会审批。
第二十条 报考国际级裁判员的人选,须具备国家级裁判员资格。中国登山协会根据国际攀岩联合会的相关要求确定推荐标准,人选由中国登山协会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审核后择优推荐。
第二十一条 全国性行业体育协会和体育专业高等院校经中国登山协会授权后,可以审批一级(含)以下裁判员并报所在省级体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国家级裁判员或少数具有突出贡献的一级裁判员,从事裁判工作20年以上(如有杰出贡献者,在符合其它申报标准的前提下,其申报年限可适当放宽),积极参加竞赛裁判工作,在全国性比赛及国际比赛中未出现明显错判,至少10次在全国性比赛中任裁判员,年龄在50岁以上,可以由省级体育主管部门推荐,中国登山协会裁委会评议,报国家体育总局批准,授予荣誉裁判员称号。
第二十三条 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不得跨地区、跨部门认证。裁判员由于工作调动等原因,可持本人注册证明和裁判员证书到所在地方相应的注册单位申请变更注册单位。国家级裁判员变更注册单位,应当报中国登山协会裁委会备案。
第二十四条 对申报各等级裁判员,必须严格执行技术等级认证的相关规定。对其进行技术等级认证时,不得收取费用。
第四章 裁判员注册管理
第二十五条 攀岩裁判员实行注册管理制度。各级攀岩裁判员应由审批部门每年注册一次。中国登山协会裁委会结合攀岩项目的特点明确攀岩裁判员的注册年龄限制、注册时限、停止注册和取消注册等条件。荣誉裁判员不需要注册。
第二十六条 国际级、国家级裁判员每年在中国登山协会裁判员系统(www.climbingchina.net)进行注册;一级(含)以下裁判员每年由审批部门向中国登山协会进行备案,其注册工作由相关体育主管部门或地方攀岩相关协会做出相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 中国登山协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主管部门或地方攀岩相关协会应当建立裁判员注册信息库,主要包含以下信息:
(一)裁判员姓名、年龄、技术等级、注册申报单位;
(二)裁判员获得相应技术等级资格认证的时间以及参加相应等级竞赛裁判工作记录;
(三)裁委会对裁判员裁判工作的考评意见;
(四)参赛单位对注册裁判员的评价意见。
第二十八条 裁判员有下列情节者,暂停注册一次:
(一)受到赛区或审批单位处罚;
(二)考核不合格;
(三)如无特殊情况(如病产孕等)两年内未担任裁判工作和未参加裁判学习。
第二十九条 裁判员必须持有注册有效期内的相应裁判员技术等级证书方能参加各级竞赛的执裁工作。连续两次未经审批单位注册的裁判员,技术等级称号自动取消,其裁判员证书失效。
第五章 裁判员选派
第三十条 裁判员选派遵循的原则:
(一)公开的原则
全国性单项赛事,由裁委会制定裁判员的选派方法并予以公布执行。对拟选定的裁判员在中国登山协会网上进行公示。
(二)择优的原则
根据比赛的级别,优先选派技术等级高,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在以往重要比赛中未出现过明显错判、漏判等重大工作失误的裁判员执裁。
(三)均衡的原则
全国性比赛以省区市体育主管部门、体育院校、行业体协及有关单位,作为选派裁判员的资格单位。同一赛事应避免过多选派来自同一单位或地区的裁判员。
第三十一条 全国性比赛,赛事代表、裁判长等主要技术官员需由国家级以上裁判员担任;其他主要岗位裁判可由一级(含)以上裁判员担任。
第三十二条 省级比赛(评定运动员技术等级的赛事)赛事代表、裁判长原则上由一级以上裁判员担任;其他岗位裁判员的选派条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主管部门或地方攀岩相关协会根据本办法做出规定。
第三十三条 国家级裁判员,执裁全国性或国际性各类攀岩比赛,需由中国登山协会裁委会选派或批准,裁判员不得自行接受邀请,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均不得擅自推荐或委派。
第三十四条 在国内举办的国际性攀岩比赛,按照国际攀岩联合会的要求,由中国登山协会裁委会选派裁判员并备案,裁判员不得自行接受邀请,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均不得擅自推荐或委派。
第三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举办的省级涉及运动等级评定的攀岩比赛(综合性运动会、锦标赛等)需向中国登山协会进行备案,由中国登山协会裁委会负责选派赛事代表、裁判长。
第三十六条 全国综合性运动会和全国性攀岩竞赛的裁判员,由中国登山协会提出裁判员的选派条件、标准和程序,公开、公正进行选派。全国综合性运动会选派的裁判员,由体育总局统一公示名单。
第三十七条 比赛的主办单位应当责成裁判长于赛前认真审核裁判员证书的注册登记情况。如裁判员未能出示符合规定的裁判员证书,竞赛组委会立即停止其裁判工作,所有费用比赛组织方不予承担。
第六章 裁判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八条 各级裁判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相应等级的攀岩竞赛裁判工作;
(二)申请参加由审批部门组织的裁判员学习和培训;
(三)监督本级裁委会的工作开展;对不良现象进行举报;
(四)享受参加攀岩竞赛时的相关待遇;
(五)对做出的有关处罚有申诉的权利。
第三十九条 各级裁判员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自觉遵守有关纪律和规定,廉洁自律,公正、公平执法;
(二)主动学习研究并熟练掌握运用攀岩竞赛规则和相关裁判员规定;
(三)主动参加培训并服从安排指导培训其他裁判员;
(四)主动承担并参加各类裁判工作,主动配合有关部门组织相关情况调查;
(五)服从管理并参加相应技术等级裁判员的注册。
第七章 裁判员的考核与处罚
第四十条 中国登山协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主管部门或地方攀岩相关协会应每2年对本单位注册裁判员进行工作考核。
第四十一条 对违规违纪裁判员的处罚分为:
(一)警告;
(二)取消若干场次裁判执裁资格;
(三)取消裁判执裁资格1至2年;
(四)降低裁判员技术等级资格;
(五)撤销裁判员技术等级资格并终身禁止裁判员执裁资格。
第四十二条 中国登山协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主管部门或地方攀岩相关协会负责对相应等级的违规违纪裁判员做出处罚。地方攀岩相关协会不健全的,由当地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向上级攀岩有关协会提出处罚意见,由上级攀岩有关协会对违规违纪裁判员进行处罚。
第四十三条 对裁判员的警告和取消若干场次比赛裁判资格的处罚,由竞赛组委会做出,通报其审批单位并报裁判委员会备案;裁判员被取消裁判执裁资格1至2年、降低技术等级资格、撤销技术等级资格并终身禁止裁判员执裁资格的处罚由竞赛组委会报裁判委员会审核批准,并通报其审批单位。
第四十四条 受到赛区处分的裁判员,由该次比赛的裁判长在该裁判员证书内注明。在赛区工作期间,不遵守赛区纪律或在临场执法中出现严重漏判、错判者,给予警告。凡在同一比赛中受到两次警告或在赛区酗酒滋事的裁判员,取消该次比赛裁判资格。
第四十五条 凡裁判员有下列情节者,给予撤销技术等级资格,终身禁止裁判员执裁资格的处分:
(一)行贿受贿,执法不公;
(二)在重要比赛中,出现严重错判、漏判、误判造成恶劣影响;
(三)触犯刑律,受到刑事处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地方各级体育主管部门或攀岩相关协会,应当依据国家体育总局《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和本办法,制定相应的裁判员管理实施细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体育总局登山中心、中国登山协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攀岩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暨实施细则(试行)》废止。